-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13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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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2-03-03 17:23 - 名称: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2022年) - 文号:
机构名称: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周宏春
机构地址: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大市场西巷35号
邮编:425200
电话:0746-7725116、0746-7792939
邮箱:spxybjbgs@163.com
网站地址:http://www.sp.gov.cn/spxybj/spbmindex.shtml
一、双牌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制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上级医保部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制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湖南省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拟制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拟制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拟制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依程序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县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和上级医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县内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工作。组织拟制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措施。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障待遇审核。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和救助方案,提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三)医药服务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拟制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协助配合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四)基金监管股。拟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医保局下属机构及职能:
双牌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事务中心)为县医保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程、具体实施和核查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二)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三)承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离休于部医疗保障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全县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协议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医药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进行稽核。
(七)负责受理医保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
(八)负责组织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对不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认定。
(九)参与全县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安全保密和医保大数据分析监测,协同建立医保相关部门间信息定期比对共享机制和数据动态管理机制,为医保基金监管和政策调整提供支撑。
(十)参与开展医疗保障基金评价、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承办县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