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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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288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1-03-10 15:29
    • 名称:文旅广体局2020年权责清单
    • 文号:
    文旅广体局2020年权责清单

    双牌县文旅广体局互联网+政务服务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最新)
    序号 基本编码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依据 备注
    1 000122010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 00012201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4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补证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6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注销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7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延续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8 00012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9 000122015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 000122029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1 000132006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12 00013201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3 000132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4 000132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5 000132015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16 000132016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7 00013203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18 00013203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19 00013203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20 000132035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21 00013204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2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攀岩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4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5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潜水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6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游泳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7 0001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级(含)以下级别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8 00013300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9 000139006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划转宣传部
    30 00013901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划转宣传部
    31 00013901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2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3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4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5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6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7 00013901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宣传部
    38 000139017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划转宣传部
    39 000139040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第一条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下放第24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划转宣传部
    40 0001680030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1 0001680060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42 000168006002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43 0001680110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4 000168011002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5 0001680120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46 000168012002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47 00056800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48 00073300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49 0007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50 00073300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51 00076800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行政确认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52 000768006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的认定 行政确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53 000768007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54 00082200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5 000822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56 000822003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57 000822004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58 00083900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划转宣传部
    59 001033001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60 0010330020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61 43012201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62 43012203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3 43013201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划转宣传部
    64 430132019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65 430132020W01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立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42号令)第二章“复制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二)企业章程;(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划转宣传部
    66 430132020W02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复制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四条规定 划转宣传部
    67 43013205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68 43013900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点播影院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69 430139011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1]
    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1]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1]
    做好结合文章
    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划转宣传部
    70 430139015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和印刷企业承印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3.《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湘新出〔2008〕95号)
    划转宣传部
    71 430139015W01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中央驻长单位、省直单位申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划转宣传部
    72 430139015W02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含有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划转宣传部
    73 430168002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四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74 43073300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定和命名 行政确认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75 43073900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开办、放映场次确认 行政确认 《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湘广影字〔2011〕39号)第三条:“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各行政村放映点开展的流动放映,原则上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的要求确定,各地可结合农忙农闲时间,适当调节放映场次。另一部分是在县城及县以下广场上露天放映的流动数字电影,由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年初确定放映场次、计划,经市级电影主管部门报省广电局核准后纳入年度放映和补贴计划”。 划转宣传部
    76 43076800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77 43076800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78 43076800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79 43083300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80 43102201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81 43102202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划转宣传部
    82 43102202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83 43102202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84 43102205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运行保障工作方案、统计报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第62号令)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85 431022064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合作协议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86 43102206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商店购销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7 43102208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88 43102209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发布,国务院666号令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第二款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89 43103204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90 43103301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实施全民健身工程 其他行政权力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91 43103301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公共体育及文化设施免费对外开放 其他行政权力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体群字〔2000〕124号)第十五条: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92 43103301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93 43103301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94 43103906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其他行政权力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划转宣传部
    95 43103907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划转宣传部
    96 43106800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或拆除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97 43106800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第十五条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98 43106800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99 431068005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00 431068006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其用途备案和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01 43023913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02 43023916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 430222062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104 430239165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43023902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06 43023919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07 43023907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划转宣传部
    108 430239145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留存印刷制品、样本、样张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09 430239017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110 430239020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111 430222026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不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 43023910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13 430222028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114 43023914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43023908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6 43023902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  
    117 430239139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18 43022205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阻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119 43022202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120 43023920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43023923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430222036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3 43023901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五十条  
    124 43023904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5 430239190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26 43023918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7 43023913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规章】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1996年12月30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安装许可证》而承接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
     
    128 43023905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430239195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公共游泳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0 43023902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变更演出的有关事项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131 43023301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132 430239221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3 430239185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34 430239026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八条 划转宣传部
    135 43023300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    
    136 430233007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  
    137 43023301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八条  
    138 43023904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139 43023905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0 43023917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41 43023905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划转宣传部
    142 43023920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划转宣传部
    143 43023922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 令第5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划转宣传部
    144 430239175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145 43023923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三条  
    146 430239093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章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第一章第四条;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 划转宣传部
    147 430239206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划转宣传部
    148 430239029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49 43023903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 划转宣传部
    150 43023901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151 43023912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52 430239188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53 43023923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 430239132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未将奖品目录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55 43023913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56 430239187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演出内容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57 430239061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8 430239157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59 430239150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60 430239085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转宣传部
    161 430239108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62 430239070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划转宣传部
    163 430239074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 430239135W0Y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65 430339001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划转宣传部
    166 430339002W00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划转宣传部
    167 0001440010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划转统战部
    168 430744001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湖南省归国华侨证》、《湖南省侨眷证》核发 行政确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划转统战部
    169 431022040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0 431022043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续存、增存备案及降存、取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印发的旅办发〔2013〕170号)(全文)
     
    171 431022081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游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172 431022095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等级初评、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评定和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备案及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第十二条:“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173 431022096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1号)第十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174 43104400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第九条:华侨捐赠外汇和人民币,由受赠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备案。
    划转统战部
    175 430222057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6 430222059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77 430222047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78 430222044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79 430222014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180 43022201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1 430222051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者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82 430222048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83 430222045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84 430222015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185 430222023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186 430222060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设立分社等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87 430222053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等违反旅游合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88 430222049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和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89 430222050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0 43022205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191 43022203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92 430222035W01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93 430222030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所属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94 430222040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95 430222010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 430222031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出境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发生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197 43022202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98 430222035W0Y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线路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旅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99 430222020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00 430222058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201 430622008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分社)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02 430622007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203 430622001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对旅游市场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04 430622012W00 双牌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旅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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