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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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251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3-03-13 09:30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统发〔20233

    关于印发《双牌县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办、站、队、企业:

    现将《双牌县统计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双牌县统计局

    ⠂ ⠂ ⠂ ⠂ ⠂ ⠂ ⠂ ⠂ 20233月10


    双牌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行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统计系统日常监管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全面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公正、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双牌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统计局各专业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 根据《双牌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双牌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双牌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双牌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建立《双牌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双牌县统计局根据全县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条 实施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双牌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分类的《双牌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股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双牌县统计局实施检查计划,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股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股室自行安排,但在年内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有关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九条 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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