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8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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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05-10 09:57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双)[2024]10号 - 文号:
谢元贵:
公民身份号码:432929********5059
地址:双牌县开发区老水泥厂
谢元贵露天焚烧树皮,产生烟尘污染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谢元贵将生产时产生树皮进行露天焚烧,生产大量烟尘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于2024年5月10日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双[2024]9号)和《送达回证》等文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永州市财政专户或永州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 萍 电 话: 0746-7723113
地 址: 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 4252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