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6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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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08-19 17:19 - 名称:
关于对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碎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 文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9日对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碎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746-7723113
电子邮箱:sp7723113@126.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207室(永州市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碎石加工厂项目
文 号:双环评〔2024〕3号
发文时间:2024年8月19日
批 文:
双环评〔2024〕3号
关于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
碎石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沙市凌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嘉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碎石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批复文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卿家巷村建设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合同段碎石加工厂,主要建设内容为:用地面积19514m2,利用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打通隧道时产生石料,建设年加工生产50万吨碎石和45万吨机制砂生产线。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从环保的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批复及《报告表》等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或改变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设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具体选址及建设方案需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本项目为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项目配套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生态恢复。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落实污水防治设施。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废气污染防治。建设封闭式车间、堆场和全封闭输送系统,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进出道路硬化,加强场内清扫,设置喷淋装置,以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破碎、筛分、选粉等工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P1)排放;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化设备选型,使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内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处置。加强对固废的管理。按《报告表》要求对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石粉石屑、除尘灰和沉淀泥沙经收集至一般固废堆场,与产品一并用于零陵至道县高速公路的修建;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通过岗前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做好污染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环境保护,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防止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八)总量控制。本项目无需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在环保申报过程中不得隐情不报,如有瞒报、谎报属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批复各项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项目应当在建成投运前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自主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五、永州市双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你公司应当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抄送:泷泊镇人民政府 湖南嘉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