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7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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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08-20 17:27 - 名称:
关于对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 文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0日对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746-77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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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207室(永州市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
文 号:双环评〔2024〕5号
发文时间:2024年8月20日
批 文:
双环评〔2024〕5号
关于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批复文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双牌县聚财板厂位于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乌鸦山村牙山二组,年产15万张生态板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双牌县聚财板厂年产15 万张生态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双环评〔2021〕20号)同意。由于零道高速公路(双牌段)规划建设途径项目现有生产场地,现有生产场地将被征地拆迁,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双牌县聚财板厂经重组成立了双牌县聚财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将生产场地从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乌鸦山村牙山二组搬迁至双牌县泷泊镇佑里村二组。项目实施搬迁后产品生产规模维持不变(年产15万张生态免漆板),规格为长1.22m×宽2.44m,厚度根据购买商需求订制。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3m2,总建筑面积为8700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厂房、锅炉房、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等。项目所需原辅材料为杉原木、桉木面皮、脲醛树脂胶、工业面粉、生物质成型颗粒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断料开片、烘干、压刨、梳齿、调胶、涂胶、拼板、热压定型、砂光、涂胶、热压贴面、锯边、包装入库。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环评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批复及《报告表》等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或改变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期间,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相关政策要求
项目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及采用的生产工艺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和限制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设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便于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具体选址及建设方案需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初期雨水经厂区四周雨水沟收集后进入雨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项目食堂污水先经隔油处理后,再与其他生活污水混合,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内绿化和周边菜地施肥。
(三)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设置1台3.0t/h的导热油锅炉,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态板加工粉尘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热压及涂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运营期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表2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平面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化设置危废暂存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脲醛树脂胶包装桶、废矿物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含油手套等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木材边角料统一收集后综合利用;锅炉灰渣定期收集袋装后作为有机肥外售;沉淀池污泥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及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环境保护,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防止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七)总量控制。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299t/a、NOx≤0.598t/a、VOCs≤0.735吨/年。
三、项目在环保申报过程中不得隐情不报,如有瞒报、谎报属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批复各项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项目应当在建成投运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自主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五、永州市双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你公司应当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抄送:泷泊镇人民政府 湖南智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