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29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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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3-12-27 17:20 - 名称:
双牌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文号:
双牌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作出通报、警告、处罚等的审计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 法规审理股 | (一)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法规审理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是否超越县审计局的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过程中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问题时,经分管法规审理股的局领导或局长同意后,法规审理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7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法律规定已明确审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
3 | 行政强制 | 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对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的转移、隐匿等行为,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作出封存资料资产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
4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作出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款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
5 | 行政检查--审计处理权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
6 | 行政检查--审计处理权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作出审计移送的处理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
7 | 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申请政府裁决、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为进行答复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拟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 ||||||
8 | 应当组织审计听证的审计决定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依法应当组织审计听证的决定 | 法规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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