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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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15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1 16:27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3〕14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3〕14号

    双政复决字〔202314

    申请人邓某功,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唐某超,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唐某贵,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唐某军,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唐某清,男,19669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9************,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东路86号

    委托代理人:田某霞,女,北京华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季某,男,北京华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蒋跃先   职务:局长

    申请人邓某功、唐某超、唐某贵、唐某军、唐某清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20238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在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合法拥有房屋,因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现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2、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3、与征地及其建设项目相关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4、导致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及附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810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土地的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内容于潇水二桥建设项目2023年正式征收土地之前已在泷泊镇上双村进行了张贴公示;

    二、申请人邮寄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申请表上预留的联系方式非本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路37号,被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函或授权委托类文书,本着信息安全考虑,因此未贸然邮寄相关材料;

    三、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本人身份以及联系方式后,立即于2023年10月7日向邓某功等村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1日通知领取了双牌县潇水二桥项目涉及泷泊村的征地告知书、征收审批单、征地补协议、土地权属调查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方案通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各一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2023810日签收9份通过EMS邮寄的关于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系邓某功、邓学斌、唐某超、唐贞柏、唐干元、唐龙姣、唐某军、唐某贵、唐某清等9位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村民,申请表基本信息填写:9位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均为同一外地(北京)号码、联系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该联系方式及地址与邮寄信息一致;申请内容包括四项:其一是“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其二是:“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三是:“与征地及其建设项目相关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其四是:“导致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及附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9位申请人不服,推选邓某功、唐某超、唐某贵、唐某军、唐某清等五人作代表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下发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13)。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通知邓某功本人等申请人领取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以及双牌县潇水二桥项目涉及泷泊村的征地告知书、征收审批单、征地补偿协议、土地权属调查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方案通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红线图资料各一份;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次答复书,于2023年12月2日向邓某功等申请人送达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征地及其建设项目相关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意见书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同时向申请人说明潇水二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内容不存在及无该项信息内容公开的理由。

    另查明,申请人于同一时间向双牌县人民政府、双牌自然资源局、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重复;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被申请人签收的邮件填写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是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号码及所在地址,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律师函及授权委托。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及附件推举代表授权委托书、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双政复答字202313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申请人邓某功本人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次答复书等资料回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认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因为申请人填写的联系方式与联系地址以及邮件寄件信息与本人身份不相符,也未收到任何相关函以及授权委托文书,且核实申请人准确的信息后已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是否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条第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23年8月7日北京律所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将邓某功等9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从北京市寄至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申请表以及邮寄单上记载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系该律所律师助理的通讯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不相符,也未提交律师函以及授权委托说明材料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判定申请人与该律所是否存在委托关系,若申请人已授权律师办理该信息公开案,律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并提供书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等材料;同时,该案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敬业勤业,有针对性的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而非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同时向几个行政单位重复申请相同的内容,干扰正常的行政工作秩序,该行为与信息公开条例制法目的相违背,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但是,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后明知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却未积极主动履行电话核实申请人本人身份的义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告知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作出补正事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四项内容,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获得申请人准确联系方式及地址后,次日主动联系申请人当面送达了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内容部分资料,经过双方不断沟通,涉案第一至第四项信息内容陆续送达给申请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第四项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政府信息内容并说明无该项信息内容公开的理由。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处理已依法向其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所提供信息不能满足所需,应当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可以继续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三目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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