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2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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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2 09:47 - 名称:
双政复决字〔2023〕21号 - 文号:
双 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双政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蒋某高,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被申请人: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刘飞轮,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蒋某高不服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双牌县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调查核实确实未作答复的情况,于2023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蒋某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将《双牌县河东新区老党校至G207永水路交汇处桥梁工程的立项批复》材料邮寄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其余资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到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请求双牌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申请人蒋某高系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村民,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申请公开关于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包括四项:“其一、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其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三、选址意见书;其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1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蒋某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根据本单位职责,可以提供双牌县河东新区老党校至G207永水路交汇处桥梁工程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本单位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资料,建议发函到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双牌县河东新区老党校至G207永水路交汇处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回复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1号)、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关于蒋某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双牌县河东新区老党校至G207永水路交汇处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违法,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本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申请人应向负责审查报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履行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公开的义务,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限期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相关资料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