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1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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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1 17:03 - 名称:
双政复决字〔2023〕17号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政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麦某辉,男,住广东市东莞市大岭山镇担岭水某街。
被申请人: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启国,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麦某辉对被申请人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销售过期产品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回复:“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已做好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申请人认为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商家销售了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不能仅因为在现场未发现违法商品而否定之前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双牌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对被投诉商家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店有投诉人购买的同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鸡面。同时,被投诉当事人否认销售过该类商品,投诉人也未提供能够证明是在涉案商店购买该过期食品的事实,因此本局无法判定该过期食品是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销售的食品,该案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对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调查核实情况,于8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8月22告知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9月12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双牌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麦某辉在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购买五包装的大包酷辣火鸡面,售价:10元,商品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6个月。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要求商家退回货款,依法赔偿。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线索于2023年8月17日对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商家否认销售过期食品并当场出具并提交《拒绝调解的说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报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常玘酷辣火鸡面产品,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未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8月22日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于9月12日回复申请人“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已做好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附件,购物视频,被申请人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者某翠花出具的拒绝与投诉人调解的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证据初步证明涉案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虽然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火鸡面,被申请人也应当履行查看经营者保存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或通过商品溯源调查核实其是否进货过同批次的涉案食品,不能仅通过询问被投诉商家,将其口头否认销售过期食品作为调查认定事实的依据,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未提供购物视频证明从而无法判定该过期食品是否由涉案商店销售,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另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情形:“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告知投诉举报人符合受理条件,说明被申请人已审核并依据申请人是在涉案商店购买的过期食品从而发生消费者争议的事实才作出受理决定,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购物视频无法证明是在涉案商店购买的过期食品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否定了前述依据的基本事实,前后相互矛盾,于理不符;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调查核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涉案食品非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售卖给申请人,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投诉商店声称自己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的说明,调解终止,被申请人收到被投诉商家明确不同意调解的表示,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履行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义务以及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以及未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双牌县五里牌某氏副食店销售过期产品》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予以回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