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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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24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2 09:51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3〕25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3〕25号

    双政复决字〔202325

    申请人王某平,男,汉族

    王某华,男,汉族

    王某勇,男,汉族

    王某明,男,汉族

    王某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明,男,北京冠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万飞,职务:镇长

    申请人王某平、王某华、王某勇、王某明、王某四不服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2023101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人房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某组现申请公开涉及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县段)泷泊镇人民洞村所在路段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征地调查确认表、4.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5.征地红线图、6.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7.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的材料、8.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意见汇总的相关材料、9.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1017确认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等材料

    复议查明申请人王某平、王某华、王某勇、王某明、王某四系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某组村民,202310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段)”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有九项: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征地调查确认表、4.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5.征地红线图、6.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7.拟征地公告、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材料、8、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意见汇总的相关材料、9.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1017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5),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另查明,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建议你们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县级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双政复答字〔2023〕25号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轨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其一、涉及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段)土地征收应主动公开的信息:1.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政府信息已在双牌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页面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www.sp.gov.cn/spxzrzyj/0400/202307/4b7941ca852a4c2a821d065d597b039f.shtml;2.征地批复信息、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拟征地调查情况、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已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示,网址为:https://z.zrzyt.hunan.gov.cn/website/index;其二、涉及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段)土地征收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双牌县政府及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是此次征地组织及实施的主体,也是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段)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应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在期限内提供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段)项目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照相关规定延长答复期限,于2023年11月17日交邮时已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虽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但应依法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义务,被申请人逾期答复申请人的行为程序违法,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为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慢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七十条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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