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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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20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2 09:42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3〕20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3〕20号

    双政复决字〔202320

    申请人蒋某高,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西路2某号

    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万飞职务:镇长。

    申请人蒋某高不服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20239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因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现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调查材料、评估材料;4、征收补偿各项费用的资金到位情况、支付使用明细。”被申请人于2023918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等材料

    复议查明申请人蒋某高系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村民,20239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包括:1、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调查材料、评估材料;4、征收补偿各项费用的资金到位情况、支付使用明细。被申请人于202391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0),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双政复答字202320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所需涉及征收土地的相关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范围,申请人应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因此,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限期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相关资料,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案涉信息虽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但应依法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义务,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的行为程序违法,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为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三目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二十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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