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2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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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12 09:48 - 名称:
双政复决字〔2023〕22号 - 文号:
双 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双政复决字〔2023〕22号
申请人:蒋某高,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双电某路。
被申请人: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蒋某高不服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2、项目总平面布置图;3、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双牌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办公室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机构职能改革,S343潇水二桥项目于2021年已移交至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被申请人签收当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其相关情况,同时将申请人申请资料转送给双牌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并由其负责答复。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双牌县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调查核实确实未作答复的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350双牌县漯屋至何家洞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双牌县2020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地块三)、省道343双牌县漯屋至何家洞公路一期工程施工许可批复材料。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综上,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请求双牌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申请人蒋某高系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泷泊村村民,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双牌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关于潇水二桥项目征收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包括:“1、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2、项目总平面布置图;3、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2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350双牌县漯屋至何家洞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双牌县2020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地块三)、省道343双牌县漯屋至何家洞公路一期工程施工许可批复材料等政府信息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交通运输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双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双政复答字〔2023〕22号)、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双牌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违法,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主动联系申请人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申请的三项政府信息内容,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处理已依法向其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所提供信息不能满足所需,应当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可以继续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