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23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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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4-18 12:41 - 名称:
关于开展“四查四防化纠纷 千乡万村创四无” 专项调解活动实施方案 - 文号: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当前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推进平安双牌和法治双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全省部署开展“四查四防化纠纷 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全县三调联动有关工作部门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突出防控风险和服务发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为助力全面建成小康双牌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省直七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针对全县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开展专项调解活动,加大排查调处力度,集中化解一批影响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以及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与积案;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规范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程序、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力;创建一批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集体上访的“四无”乡镇(街道)。
二、工作措施
(一)紧扣“防控风险”目标任务,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要落实制度抓排查。运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县市区每月一次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深入村组、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掌握纠纷信息动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同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抓好专项重点排查,在元旦、春节、两会和国庆等特殊敏感时段和节点以及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二要多措并举促化解。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科学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一般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对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移交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职能作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妥善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解决的矛盾纠纷,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三要协同稳控防激化。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及其他调解组织对于可能激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要提高警惕,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调解,妥善处理,一时难以解决或尚未调处成功的要千方百计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积极采取稳控措施,防止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力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二)注重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一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针对我县乡镇撤并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一般矛盾纠纷;充实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较大矛盾纠纷;建立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升医疗、交通事故、消费权益、生态环保、劳动争议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土地流转、食药安全、物业管理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探索拓展在专业市场、安全生产、地方保险、老年人维权等新型矛盾纠纷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和设立公益岗位,力争使每个乡(镇)调委会达到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调委会有1名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员。加强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熟悉法律政策、熟练调解技巧、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回访、归档、统计等工作。坚持“八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注重统一人民调委会标牌标识,加强调解文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依托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如法网,推动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三)创新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组织领导。以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省直七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为指导,把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纳入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深化平安双牌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组织实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工作发展。二是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强化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大力推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和派驻人民调解员,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警务室的协作,及时排查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联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问题的有效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问题的调处,构建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的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结论互享的工作格局。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加强司法调解,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调解,同时加强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人民调解,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加强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的衔接联动。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对接机制。凡可适应而尚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人民调解。三是加强三调联动工作平台建设。整合资源,调整充实三调联动办人员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处置、交办、督办、销案等机制建设,提高三调联动办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能。继续加强流动调解庭建设,提高三调联动快速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大力推动在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局及其他部门、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
四、工作步骤
专项调解活动历时两年,从2018年5月起至2019年12月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
成立专项调解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精心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活动开展的有关准备工作。要通过下发专门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调解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1月)
按照专项调解活动关于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工作措施等方面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步骤,认真组织三调联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并动员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扎实、深入、持久地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妥善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复杂纠纷和积案,要集中力量攻坚,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帮助当事人尽可能地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息诉息访。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9年12月)
坚持边排查化解、边完善机制、边总结提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切实完成任务。在活动结束时要做好工作总结,并将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可复制推广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专项调解活动成果。届时迎接省、市对专项调解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的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三调联动解纠纷 防控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专项调解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要协调建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挂帅的活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把这项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强谋划、大力推进,尽力解决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年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做好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核实发放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将专项调解活动作为今明两年政法综治工作的重点之一,纳入综治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并力争实现创新发展。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调解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宣传突出事迹和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赢得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支持、人民群众肯定,促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参与人民调解及三调联动工作,更多地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通过信息渠道收集掌握专项调解活动进展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本地本部门专项调解活动情况、措施做法和工作成效;要按时上报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纪要、人民调解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和典型案例以及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