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65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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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2-28 16:57 - 名称:
以案释法∣非法捕捞河中鱼 赔了钱财还获刑 - 文号:
非法捕捞河中鱼 赔了钱财还获刑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罗辉军在禁渔期内在禁止捕鱼的双牌县潇水河单江口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捕捞水产品,并于次日捕获渔获物。后在返回途中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重,其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8.76千克。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其作案工具三重刺网二张及渔获物28.76千克。后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对扣押的活体渔获物在潇水河双牌县泷泊镇良村河段岸边放生,对扣押的死亡渔获物已作无公害处理。
【调查与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辉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6月14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罗辉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三重刺网二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274元,用于从县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四大家鱼”鱼苗(鲤鱼、鳙鱼、鲢鱼、草鱼),放流至潇水河水域。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件审理时邀请了四名人民陪审员,其中两名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274元,购买鱼苗用于恢复河流生态环境,双牌县人民法院亦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增殖放流活动,给附近沿河居民宣传讲解了《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守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守护好潇水一江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