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16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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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9-04-26 17:10 - 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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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正、副本 未涉及营业执照证面信息变更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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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依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供:(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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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成员身份证明;变更成员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成员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事流程:
(1) 准备第1-6项资料到窗口申请设立登记<都有范本供参考的>
(2)窗口受理、审核、发照
序号 |
材料名称/相关说明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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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
5 |
变更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在电脑端“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申请“名称变更自主申报”,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承诺函》 |
6 |
成员或出资变更的,按情况提交入社申请、退社申请、新成员身份证明 [注意:资料备齐后,退社或减少出资的自然人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当场签字确认] |
7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涉及章程修改的需要提交;提交章程修正案的,要同时提交原章程(县局档案室调取),对照修改 |
资料要求:
(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注明时间
(2)提交纸质资料的,一式一份,A4纸大小
(3)全程电子化申请的,上传的资料为原件的影像(印)件
(4)提交材料凡涉及“签署”签字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应当用黑色中性笔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