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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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175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9-04-26 17:12
    • 名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或换照登记
    • 文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或换照登记

    准备以下两项关键资料,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

    序号

    材料名称/相关说明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依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供:(1)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或无偿使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或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流程:

    (1)按实际情况准备第1-8项资料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登记<有范本供参考的>

    (2)窗口受理、审核、发照

    序号

    材料名称/相关说明

    3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8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资料要求:

    (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注明时间

    (2)提交纸质资料的,一式一份,A4纸大小

    (3)提交材料凡涉及“签署”签字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应当用黑色中性笔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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