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91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06-30 09:17 - 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 - 文号:
HNPR-2023-26004
湖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文件
— 1 —
湘市监法〔2023
〕36 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已
经省局 2023 年第 4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4 月 20 日— 2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
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
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
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
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参照本办法及附件《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行使。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本办法及《基准》相抵触的
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 3 —
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
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过本办法及《基准》划
定的阶次或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裁量权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综合裁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似。
多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违法
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
处罚幅度。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
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
第六条 不同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除
适用依法减轻的情形外,应当予以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综合裁量决定单处或并处。— 4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同
时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责令改正,也可以在实施处罚决定时
一并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合理时间确定
改正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十)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减轻危害
后果;— 5 —
(十一)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
给予行政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
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
行教育。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责
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
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核
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
形。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
响的情形。
“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
和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情形。
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
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
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
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
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较低的 30%部分。— 7 —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
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
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
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
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第十四条 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
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
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
分。— 8
—
第十五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
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
中较高的 30%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
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
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
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或对投诉举报人、证
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该行— 9 —
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
罚、从重处罚时,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持。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
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
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的;
(二)实施针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等特定人群的违法行
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有关证据材料,导致
危害难以消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五)其他社会影响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基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
依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报告、行政
处罚决定等涉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文书中应当对裁量情况进
行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形或幅度在《基准》中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裁量,并说明理由。— 10
—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
本数,“少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法及《基准》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 3 月 1 日前向上一级市场
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年度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和建
议。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湖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
〔2020〕12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 1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2
第三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5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2
第二章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 36
第一节 《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6
第二节 《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0
第三章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56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6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7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0
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 63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3
第二节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4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5 — 2
—
第四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7
第五节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8
第六节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9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0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1
第二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10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12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24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128
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 140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4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45
第三节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49
第七章 电子商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155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55
第二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65
第八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177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77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88
第三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1
第四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4
第五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6
第九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198 — 3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8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70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83
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287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287
第二节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06
第三节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09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10
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 320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2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71
第三节 《食盐专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76
第四节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80
第五节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81
第六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82
第七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386
第八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389
第九节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396
第十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405
第十一节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 4
—
基准··································································· 414
第十二节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17
第十二章 商标监督管理························································· 43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31
第二节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38
第三节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39
第四节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41
第五节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43
第十三章 专利监督管理························································· 446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46
第二节 《湖南省专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47
第三节 《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48
— 1 —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
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足 20%的;
或者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
上少于 8%的罚款。
2.一般情形: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20%以上不
足 50%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他人经济
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
上少于 12%的罚款。
3.从重情形: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50%以上的;
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2%以—
2 —
上 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
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公司登记但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公司登记但未能及时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提交虚假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和前置许可证明文件等登记材料且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
三、违法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足 20%的;或者及
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少
于 8%的罚款。
2.一般情形: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 20%以上不足 50%的;
或者积极改正但未完全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少
于 12%的罚款。
3.从重情形: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 50%以上的;或者拒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
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足 20%的;或者及时
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少
于 8%的罚款。
2.一般情形: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 20%以上不足 50%的;
或者积极改正但未完全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 8%以上少
于 12%的罚款。
3.从重情形: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 50%以上的;或者拒不
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 12%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5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
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通知或者公告日期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日期,但没有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但没有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6 —
债权人,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违法行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
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
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占公司财产
不足 30%的;或者未造成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财产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少于 6.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占公司财产
30%以上不足 70%的;或者造成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财产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6.5%以上少于 8.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占公司财产
70%以上的;或者造成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严重财产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 7 —
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
占公司财产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
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或者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2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少于 3.8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8 —
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
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
于 2.2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少于 3.8 倍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
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书,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
月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2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违法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少于
3.8 倍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
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
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
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十、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
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10 —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冒用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
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冒用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冒用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
记的,逾期不登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
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
换发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
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逾期不登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公
司类型、一般经营范围登记事项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11 —
2.一般情形:逾期不登记事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后置许可(备案)经
营范围登记事项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逾期不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并且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
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
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的;或者经营额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经营时
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经营额 2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或者经营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9.5 万元以—
12 —
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时
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15.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
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
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
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
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
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
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情形: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13 —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
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
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
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
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
业执照。—
1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但及时改正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危
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
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且未能及时改正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
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提交虚假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及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
准文件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
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数— 15 —
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20%以下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
或者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
上少于 8%的罚款。
2.一般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数
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20%以上不足 50%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
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 8%以上
少于 12%的罚款。
3.从重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数
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50%以上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
者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行为: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
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
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
16 —
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不足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20%的;或者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少
于 8%的罚款。
2.一般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
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20%以上不足
50%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他人经
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少
于 12%的罚款。
3.从重情形: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
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 50%以上的;或
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的。
裁量幅度: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
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7 —
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情形: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负责人姓名、主体类型、一般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
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涉及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
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后置许可(备案)经营范围登记事项的;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罚款。
4.从重情形: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并且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
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办理备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
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 —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
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
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
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另行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
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而未备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情形:涉及一项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涉及两项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涉及三项以上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
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
者相关链接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市
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
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
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20 —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 15 日内完成对应
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
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
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
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情形:第一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第二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 21 —
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
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
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
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
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
报送年度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
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22 —
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
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市场主体一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
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少于 3000 元的罚
款。
2.一般情形:市场主体两年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市场主体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
报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
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
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涉及一项登记事项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23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涉及二项登记事项的;或者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不足
3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多项登记事项的;或者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或
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
活动的,应当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
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 3 年,视为自动恢复
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第一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第二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24 —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
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
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
第三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
活动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
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不足 3 个月的;或者
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
款。
2.一般情形: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处以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
罚款。
3.从重情形: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1 年以上的;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处以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违法行为: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26 —
款: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
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登记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
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
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三、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7 —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
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
记证,缴销代表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交任命文件、身份证明、驻在场所使用证明等一般
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少于 3700 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提交虚假营业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公证认证、相关
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或
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700元以上少于 73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提交虚假营业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公证认证、相关
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或
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8 —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四、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
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
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项涉及《企业信
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中事项的;或者
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项涉及《企业信
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中三项以上事项
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罚
款。
3.从重情形: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项涉及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事项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29 —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五、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
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
代表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代表机构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违法所
得 2 万元以下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代表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少于 37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代表机构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违法所
得 2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代表机构处以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700 元以上少于 73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
表证,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代表机构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30 —
六、违法行为: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逾期未改正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
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
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
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调查终结前已完成
整改;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时间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七、违法行为: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 31 —
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
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第二款: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
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
体上向社会公告。
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
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
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32 —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调查终结前已完成
整改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
登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
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
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
登记但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33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
登记且未能及时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提交虚假的合伙协议、身份证明文件和前置许可文件
等登记材料且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
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
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
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少于 44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
34 —
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4400 元以上少于 76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持续时间 1 年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
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
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经营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
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处以 5000 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经营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处以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经营时间 1 年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处以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不登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
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 35 —
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
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合伙企业类型、一般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或者危害后
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 2000 元以上少于 74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名称、合伙人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后置许可(备案)经营范围的;或者造
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7400 元以上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并
且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
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
第二章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
第一节 《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
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
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
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
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涉案金额不足 200 万元的;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影响区域在县(市)、区范围内的;或者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 37 —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的;
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或者影响区域在地级市(自治
州)范围内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涉案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
得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影响区域在省级或国家范围内的;或者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
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
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
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涉案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或者介绍、诱骗、胁迫参加传销人数不足 5 人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100 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介绍、诱骗、胁迫参加传销人数 5 人以上
不足 10 人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的;或者介绍、诱骗、胁迫参加传销人数 10 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
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
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
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 39 —
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8.5 万元以上少
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物占查封扣押财物的比例不足 20%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
值 5%以上少于 9.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 1 倍以上少于 1.6—
40 —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物占查封扣押财物比例在 20%以上不足 50%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
值 9.5%以上少于 15.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物占查封扣押财物比例在 50%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
值 15.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 2.4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7 日内,将申
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41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
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
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
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
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5 万以上
少于 12.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
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12.5 万以
上少于 22.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22.5 万元—
42 —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
销售收入,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二、违法行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7 日内,将申
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
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
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
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
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 43 —
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12.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
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12.5 万以上少于 22.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22.5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3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三、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申请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程序报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批准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
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
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44 —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
议。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
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一项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法申请报批的;或者申请
时间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二项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法申请报批的;或者申请
时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三项以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法申请报批的;或者
申请时间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
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45 —
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
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5 万元以
上少于 12.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
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12.5 万元
以上少于 22.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22.5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
销售收入,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直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
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
46 —
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
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 万元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不
足 5000 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直销企业,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5.1 万元的罚款;对直
销员,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给他人
造成损失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直销企业,处以 5.1 万元以上少于 7.9 万元的罚款;对
直销员,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5 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 1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直销企业,处以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销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处
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
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六、违法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招募直销员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
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
为直销员的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
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47 —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
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第一次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5.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第二次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5.1 万元以上少于 7.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
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违法行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对拟
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
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48 —
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
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少于 6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6000
元以上少于 1.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4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
【法律规定】《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
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
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
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
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
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
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
动。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 49 —
行培训。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
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
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
活动 7 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
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
公布。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
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
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 3 年。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底
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
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
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
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
人数、合格人数)。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
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
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
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
【裁量基准】
1.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5.1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1 万元以上少于 7.9 万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直销企业授课人员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1)从轻情形:授课人员没有获得利益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
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2)一般情形:授课人员获得利益不足 5000 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
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3)从重情形:授课人员获得利益 5000 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
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3.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51 —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
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
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
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少于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
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销售收入不足 1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52 —
2.一般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
款。
3.从重情形:违法销售收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
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
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
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
入的 30%。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
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报酬总额在 30%以上不足 40%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
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少于 12.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报酬总额在 40%以上不足 50%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53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12.5 万元以上少于 22.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报酬总额在 50%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以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
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十一、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
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
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
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
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
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
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
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
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
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
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5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反换货和退货规定,逾期不足 1 个月的;或者社会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2.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反换货和退货规定,逾期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2.5 万元以上少于 22.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反换货和退货规定,逾期 3 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
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十二、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
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第一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或者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第二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或者造成一— 55 —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三次以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的
【处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第一次违反第五章保证金的相关规定的;或者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少于 3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以 10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第二次违反第五章保证金的相关规定的;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以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三次以上违反第五章保证金的相关规定的;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以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
第三章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
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
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第一款:参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款: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
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57 —
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不足 1000 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
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总额 20%以上少于 29%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20000 元的;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总额 29%以上少于 41%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 20000 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总额 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58 —
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
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
的锅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
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
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 59 —
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3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
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
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
60 —
应当赔偿损失。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足 30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
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对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
等产品中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且逾期不改正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机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
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
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
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
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61 —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的。
裁量幅度: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或者造
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销售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的再制造
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
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62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3.6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63 —
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
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
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64 —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
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 1000
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 万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适用减轻情形。
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少于 3.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5 倍以上少于 6.5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0 万元以上少于 130 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告审查申请。
3.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较长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少于 4.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6.5 倍以上少于 8.5 倍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0 万元以上少于 170 万元的罚款,可以— 65 —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
其广告审查申请。
4.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
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
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
费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
照其他同类媒体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
用。
二、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66 —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
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
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
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
务、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少于 3.6 倍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5 倍以上
少于 6.5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0 万元以上
少于 130 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67 —
时间较长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少于 4.4 倍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6.5
倍以上少于 8.5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0 万
元以上少于 170 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8.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0 万元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
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
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
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照其
他同类媒体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用。
三、违法行为: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
68 —
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
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的身心健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在广告中使用“国
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69 —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能够主动消除、
减轻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或者点击、浏览次数 1000 次以下,
且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
万元的罚款。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
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或者金融理财类产品中,出
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不适用减轻情形。
2.从轻情形: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
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
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
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
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浏览人数
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
的。—
70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法行为: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
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71 —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违法行为: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
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
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
其他食品广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72 —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
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
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73 —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
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
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74 —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七、违法行为: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
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75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或者浏览人数较多;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
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八、违法行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
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
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
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
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76 —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九、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
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
等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77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
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
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
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
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
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
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
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78 —
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
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
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
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
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
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
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 79 —
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
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
条件作误导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
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
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
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
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
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
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
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
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80 —
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
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
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
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
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81 —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
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17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 倍
以上少于 4.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
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82 —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4.4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
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
费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
照其他同类媒体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
用。
十、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83 —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
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
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
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84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17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少于 4.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
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3.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
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85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
虚报、瞒报,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告费用明
显低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广告
费用明显偏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的,参
照其他同类媒体依法公布的收费标准或者相同、类似版面、时段的广告费
用。
十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
不符合《广告法》规定;或者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
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
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
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
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
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
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
广告。—
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
的商品或者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1)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属于初次违法的;
(2)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真实,但
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3)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
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1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87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
罚款。
4.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反《广
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参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
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
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
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
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88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
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
布的广告未显著表明“广告”,但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及时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1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
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 89 —
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少于 1.5 万元的
罚款。
3.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1.5 万元以上少
于 3.5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或保健食
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或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
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
90 —
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
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食品广告不
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
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3 倍以上少于 1.7 倍的罚
款。— 91 —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
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
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
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关闭标识不显著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的罚款。
3.一般情形:虽有关闭标识,但关闭后在同一页面仍继续弹出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的罚款。
4.从重情形:无关闭标识的;关闭标识为假,无法一键关闭的或者
点击后打开链接页面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
92 —
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
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
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2 万元以上少
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发现虚假广告或导向问题违法广告的;或者造成群体
性事件的;或者在国内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者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8 万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93 —
十八、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
请。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
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17 万元的罚
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十九、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广告尚未发布的;或者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下的;或者
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
94 —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
【法律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
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
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1 万以上少于 1.6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 95 —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1.6 万以上少于 2.4 万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
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2.4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
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
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
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处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
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
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96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程
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
明广告来源。
【处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
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
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
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
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 97 —
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
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
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
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处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
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
【法律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处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
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98 —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
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较少
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少于 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较大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 倍的罚款(1 万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的区间内)。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巨大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
后果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在 2 万元以上少于 3 万元的区间内)的罚款。
第五节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
【法律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处罚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
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99 —
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
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较少
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少于 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较大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 倍的罚款(1 万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的区间内)。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巨大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
后果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在 2 万元以上少于 3 万元的区间内)的罚款。
第六节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
【法律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处罚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
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或危
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较少,—
100 —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少于 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较大;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 倍的罚款(1 万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的区间内)。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巨大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
后果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在 2 万元以上少于 3 万元的区间内)的罚款。— 101 —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
危害发生的方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102 —
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裁量基准】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裁量基准】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103 —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
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裁量基准】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检验、检疫结果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未检验、检疫但是商品质量是合格的;或者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商品尚未配售或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
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3.7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
104 —
罚款。
2.一般情形: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但是商品质量
问题较轻且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
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销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3.7 倍以上少于 7.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少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未检验、检疫,商品有严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近似违
法行为的;或者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行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
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05 —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裁量基准】
1.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行裁量基准;
2.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执行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
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
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
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
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商品尚未配售—
106 —
或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3.6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销
售但追回部分商品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6
倍以上少于 7.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已销售但拒不追回
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107 —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无关
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金额较低的(小于 5 万元);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3.7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有一
定关系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消费者提
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较大的(大于 5 万元小于 10 万元);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7
倍以上少于 7.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
罚款。
3.从重情形: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有较
大关系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
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巨大的(大于等于
10 万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108 —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
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
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
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
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
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09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
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或者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
自由时间较短,涉及面较小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
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少的(涉及个人信息数小于 50 条);或者社会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3.7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少于 15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一定影响;或者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
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大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
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大的(涉及个人信息数大于 50 条小于
1000 条);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 3.7 倍以上少于 7.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15 万元以上
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较大影响;或者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大的;或
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大的(涉
及个人信息数大于等于 1000 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10 —
违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
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
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
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
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
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 111 —
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
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
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
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
被投诉二次以下(含二次)或涉及投诉金额 1 万元以内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少于违法所得一倍,最
高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少于 3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一年内因同类
违法行为被投诉二次以上少于三次的;或者涉及投诉金额 10 万元以内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 倍、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少
于 70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
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投诉三次以上;或者涉及投诉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或者拒不解决或故意拖延解决消费争议、不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
112 —
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113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
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
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
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
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
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
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
性的;或者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等具有特定质量意义的产品;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
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
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
售但是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3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 115 —
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
效、变质的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少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
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以上少于 0.7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
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
品货值金额 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
116 —
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
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或者已
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少于违法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0.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但是可能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
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0.6 倍以上少于 1.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3.从重情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 117 —
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
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不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或者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
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少于产品货
值金额 0.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或冒用非知名品
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
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
额 0.3 倍以上少于 0.7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或者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
118 —
护区域的;或者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者冒用强制性质量
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产
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行为: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
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者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少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 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 119 —
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9%以上少于 21%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已销售,但拒不
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强制性标准中对
使用期限、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有要求的;(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对使用期限、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有要求的。
七、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或者认证证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小且主动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
假证明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6.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
120 —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且经过责令改正,能够追回
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6.5 万元以上少于 8.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或者拒绝或无法追回伪造的
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责任人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
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
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
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
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交出
运输、保管、仓储的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
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
果的。— 121 —
裁量幅度: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
四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
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
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
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名优
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已销售,
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 2.3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
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
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
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毁损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未产生
影响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或者主动将被隐匿、—
122 —
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产品;或者对案件的调查
处理有一定影响的;或者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变卖被查封、扣押的产品;或者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
较大产生影响的;或者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物
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
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
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123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或者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处少
于违法收入 0.3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参与生产的;或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为
合格产品的且具有所宣传的特性、功效的,或虽为不合格产品,但不合
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
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处以违法
收入 0.3 倍以上少于 0.7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
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或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
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
上的;或者已销售,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处以违法
收入 0.7 倍以上 1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124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的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
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
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 0.9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
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0.9 万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已销售,拒不追
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违法行为: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
行的监督抽查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125 —
项、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
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
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日以上不足 3 日;或者对案件查
办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者隐匿、转移样品未造成损毁的;或者社会影响较
小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 0.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日以上不足 7 日;或者对案件查
办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造成样品轻微受损的;或者样品变卖后已主动追
回部分;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0.9 万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7 日以上;或者对案件查办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造成样品受损较重;或者样品变卖后未追回或无法追回;或
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
关。
三、违法行为: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
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6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
送公安机关: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
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日以上不足 15 日;或者产品尚未
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 0.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5 日以上不足一个月;或者产品已
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0.9 万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销售,拒不
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
关。
四、违法行为: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
【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监督抽查
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
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抽样机构、检
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27 —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
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
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
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
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
查有关的费用。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抽样
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日以上不足 3 日;或者对案件查
办造成较小影响的;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 0.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日以上不足 7 日;或者对案件查
办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0.9 万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 7 日以上;或者对案件查办造成重大影响的;—
128 —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
关。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
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
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申请未被受理擅自
生产,但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能全部追回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
入目录产品,超出许可(型号、规格)范围擅自生产及销售,但产品经抽— 129 —
检合格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
入目录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销售的无证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无证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社会影响的;
(3)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仍继续生产销售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
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
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
130 —
术或者工艺中仅一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
少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
术或者工艺中两项发生变化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经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
术或者工艺中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
办理,且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131 —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但产品尚
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能全部追回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以少于违法生
产产品货值金额 30%的罚款。
3.一般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
或大部分销售。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少于 7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4.从重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
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法行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
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
132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
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
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但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能全部追回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3.一般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
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的。
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少于20%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从重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
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 133 —
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任何一种,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
合格的。
裁量幅度: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产品经抽检不合格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或者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
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
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
134 —
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
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
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1.从轻情形: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追回已售出
产品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少于 6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的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 万元以上少于 1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巨大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的
1.从轻情形: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135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或者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
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经责令改正,能积极改正的。
裁量幅度: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少于 20%
的罚款。
2.一般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追回或
恢复原状的。
裁量幅度: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少于 2 倍
的罚款。—
136 —
3.从重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追回或
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
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
法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
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的产品已经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3.从重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
法生产的产品已经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伪— 137 —
造、变造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法行为: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产品尚未销售的;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者产品
经抽检质量合格的。
裁量幅度:处以少于 6 万元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一般情形: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
格的;或者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6 万元以上少于 14 万元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从重情形: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的;或者造
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并处以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违法行为: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138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
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主动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且尚未造成损失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经责令能够追回伪造检验结论或者虚假证明,且已经造成
损失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绝或者无法追回伪造检验结论或者虚假证明;
(2)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39 —
十一、违法行为: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
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
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产品已销售,但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或者造成一
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产品已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造成较
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以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40 —
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以上少于 22%的罚款。
2.一般情形:已销售但能部分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22%以上少于 38%的罚款。
3.从重情形:已销售无法召回或拒不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141 —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38%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
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
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
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
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
器具,不准生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
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召回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少于 9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已销售但能部分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 900 元以上少于 21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已销售无法召回或拒不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42 —
三、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
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
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少于 6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
和修理计量器具。— 143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
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
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少于 6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计
量器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
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
144 —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
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 600 元的罚
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伪造、
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 6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145 —
裁量幅度: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
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
产品、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
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
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少于 2.2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已销售但能部分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146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
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少于 3.8 倍的罚
款。
3.从重情形:已销售无法召回或拒不召回;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
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
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
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
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召回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3.6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已销售但能部分召回;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6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已销售无法召回或拒不召回;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 —
三、违法行为: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
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
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
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
虚假宣传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148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
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6.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以上少于 8.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
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
源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 149 —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节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不具有出
厂产品合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使用
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
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
使用。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
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使用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
150 —
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少于 6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使用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使用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使用
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
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
使用。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
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使用时间不足 1 个月,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1 —
2.一般情形:使用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使用时间 3 个月以上,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
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可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重新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需要
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
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
入使用。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
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已经重新投入使用,但检查后经检定燃油加油机为合
格,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形:已经重新投入使用,检查后经检定仍不合格,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少
于 2 万元的罚款。—
152 —
3.从重情形:已经重新投入使用,检查后经检定仍不合格,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
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
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
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违
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破
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
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五、违法行为: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进行
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
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 153 —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
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3700 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700 元以上少于 7300 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六、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
许误差的
【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进行
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
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
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15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违法所得少于 0.9 倍的罚款,罚
款最高不超过 0.9 万元。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给消费者
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少于 2.1 倍
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2.1 万元。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七、违法行为: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
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
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监管执法影响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基准:处少于 0.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监管执法造成一定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处 0.9 万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对监管执法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55 —
第七章 电子商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
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的;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3.未明示
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
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
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
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
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
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56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 3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 —
三、违法行为: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违规搭售商品、服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
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
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
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
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8 —
四、违法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
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
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
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1.不履行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的;2.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3.不
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4.不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159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
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
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
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
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
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
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
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
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
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160 —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
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
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
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2.修改交易规则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3.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 161 —
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4.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
览和下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
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
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162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
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
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
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
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
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
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163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
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
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
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
款。—
164 —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
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
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
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
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
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
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
连带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165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
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
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
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
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
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166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
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产品或服务未成交;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
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产品或
服务已成交;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167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网
络交易经营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
关系的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第三方
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
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
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
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
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
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
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
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168 —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
业性信息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
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
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169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规范提供自动展期、自动续费
等服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
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
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
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
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 —
六、违法行为: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
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
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通过网络
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
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
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少于 3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直播视频保存不少于
三年的义务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网络直播
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 171 —
于三年。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少于 3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
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
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对监督检查造成—
172 —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对监
督检查造成一定影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严重影响监督检
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
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完整保存服务
协议和交易规则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
和下载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
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
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173 —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依规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处
理措施,未规范履行公示义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
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
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
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
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
174 —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或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履行保存和报告义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
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少于 1.6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 175 —
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6 万元少于 2.4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
【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
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
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
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
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
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
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
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
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
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
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76 —
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监管执法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对监管执法造成一定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严重影响监管执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7 —
第八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
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
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
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78 —
二、违法行为: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
表机构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二条:境外认证
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
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
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
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二条:境外认证
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
得从事认证活动。— 179 —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
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
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四、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
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
内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180 —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
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
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
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
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
证书,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
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
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
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
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81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五、违法行为: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
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
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
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
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182 —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六、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认证机构
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
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
者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
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
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
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以及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
录,归档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
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认
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
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 183 —
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认证活动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对认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
元罚款。
3.从重情形:一年内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拒不整改的;或者对认
证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
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与
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84 —
1.从轻情形:对认证活动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对认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
元罚款。
3.从重情形:一年内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拒不整改的;或者对认
证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机
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185 —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九、违法情形: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
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定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
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
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
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
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186 —
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十、违法情形: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定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
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
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7 —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十一、违法行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
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
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
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
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
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188 —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
【法律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
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尚未使用;或者危害后果较
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已经使用,能够改正;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已经使用,拒不改正或无
法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 189 —
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
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
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
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
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
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
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
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
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
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
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
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
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
验或者工厂检查。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
190 —
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
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
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
品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产品已出厂、销
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全部召回;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产品
已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部分召回;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产品已出厂、销
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拒不召回或无法召回;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
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191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
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
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
证标志。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
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少于 6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6000 元以上少于 1.4 万
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与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
图案的
【法律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192 —
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
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
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
分装、分割的。
【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
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已销售但全部召回;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产品已销售但部分召回;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
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产品已销售,拒不召回或无法召回的;或者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
机认证的
【法律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193 —
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者造成
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
查。
【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认证机构、获
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监督检查工作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少于 9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
元罚款—
194 —
3.从重情形: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
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
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验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195 —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少于 3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转
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
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法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验检
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
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
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
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
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罚款。—
196 —
2.一般情形: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持续时间在 2 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法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
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
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
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197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
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
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
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不足 6 个月;或者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或者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2 年以上;或者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198 —
第九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
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
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尚未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
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10 万元以
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199 —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
动的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付
使用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
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38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
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二、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00 —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18.5 万元以上少
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
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
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存在明显
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
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
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
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
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但未投入使用的;或者无社会影— 201 —
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已经投入使用的;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
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已经投入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
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
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
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202 —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且
没有安全隐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
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
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203 —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行为且主动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有两次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群体
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实
施了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
204 —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已经开始施工,施工未
完成的;或者仅一次违法行为且主动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施工未完成未
投入使用的;或者有两次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
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或者施工已经完成且
已投入使用的;或者实施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
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未经监督
检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205 —
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或者无
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中等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
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大的;或者交付使用的未经监督检
验的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
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的监督检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
206 —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或者无
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
中等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付
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大的;或者交付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
的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
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
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
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 207 —
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交付使用数量较少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数量中等的;或者造成群体性
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
付使用数量较多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电梯
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
208 —
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
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内的;
或者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或
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以上
不满一个月的;或者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一个月以
上的;或者既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也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09 —
十一、违法行为:超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
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
产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
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少的;或者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
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6 个月以上的;或者 6 个月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
210 —
者制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付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
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二、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生产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
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
产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生产许可证过期时间
不足 1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
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生产许可证过
期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少的;或— 211 —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
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生产许可证过
期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或者制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
付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条件生产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
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
产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
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212 —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
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不具备生产许
可条件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
少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
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连续 6 个月不
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或者制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付使
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四、违法行为: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
回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国家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
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
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13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
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少的;或者造
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
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制
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付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
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
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
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
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214 —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少的;或者造
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制
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付使用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
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十六、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
可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215 —
足 3 个月的;或者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经制造出成品但数量较少的;或者造
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制
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的;或者已经交付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
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七、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还未出售未交付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216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销售数量较少且已交付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已
销售数量较少且已交付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
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违法行为: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
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
【裁量基准】— 217 —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五年时间内,
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截
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
处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
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违法行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
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18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认识违规行为,能够积极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主动改正的;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对
违规行为不认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违法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19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且交付使用数量较少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数量较少的;或者造成群体性
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
付使用数量较多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一、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
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
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20 —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且交付使用数量较少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交付使用数量较少的;或者造成群体性
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交
付使用数量较多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违法行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
告知义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进口
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
义务。— 221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五年时间内,
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截
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
处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
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销售特种设备的检查验
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
222 —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五年时间内,
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截止
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
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
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223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还未出售、未交付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销售数量较少且已交付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
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已销售数量较少且已交付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
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
224 —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
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
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此
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5 —
二十六、违法行为: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
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
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226 —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此
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使用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
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
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27 —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此
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
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
228 —
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
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此
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使用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29 —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
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此
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少于 10 万元的罚款。—
230 —
三十、违法行为:使用未对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 2 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
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 3 台部(含)至 5 台部(含)
的;或者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不超过 24 小时且未直接影响到人身
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 231 —
及特种设备 6 台部(含)以上的;或者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超过 24
小时或出现直接影响到人身的(电梯困人等);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
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 2 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
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 3 台部(含)至 5 台部(含)
的;或者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不超过 24 小时且未直接影响到人身—
232 —
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及特种
设备 6 台部(含)以上的;或者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超过 24 小时
或出现直接影响到人身的(电梯困人等);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
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
验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
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
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 2 台部(含)的;或者接受检验、
予以配合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233 —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 3 台部(含)至 5 台部(含)
的;或者接受检验、予以配合但态度不好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
定舆论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
及特种设备 6 台部(含)以上的;或者不接受检验或不予以配合的;或者
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
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234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在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
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
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
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235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在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或者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
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236 —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
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237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
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
的罚款。—
238 —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
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
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239 —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未消除事故隐患且继续使用的;或者造
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伪
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未消除事故隐患且继续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
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
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
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
证书注销手续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使用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但查处后经检验合格的特—
240 —
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
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使用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但查处后
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
及 3 个以上的特种设备的;或者违法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伪造证据,
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3 只以下的;或者违法充— 241 —
装气瓶 50 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3 只-5 只
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50(不含)-100 只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
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违
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5 只(不含)以上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100
只(不含)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四十一、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
气瓶进行充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1 只的;或者违法充装气—
242 —
瓶 50 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2 只的;
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50(不含)-100 只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
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违
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3 只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100 只(不含)以
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四十二、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充装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
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243 —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充装检验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或者移动式压力容
器数量 1 只的;或者充装检验合格的气瓶的;或者气瓶数量在 10 只以下
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充装未经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2 只的;或者充装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的;或者
气瓶数量在 10 只(不含)-50 只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
响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充
装检验不合格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3 只的;或者
充装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的;或者气瓶数量在 50 只(不含)以上的;或
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三、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
244 —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的,已报名参加相应
资格培训和考核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的,
未报名参加相应资格培训和考核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
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允
许无证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伪造证据,隐
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
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 245 —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
业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调查前已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资格
考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允许无证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
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允
许无证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伪造证据,隐
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6 —
四十五、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技能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逾
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
广泛报道的。— 247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法行为: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
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248 —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逾
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
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违法行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
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
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249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逾
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
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违法行为: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
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50 —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或者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逾期后,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
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
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
造、修理单位进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 3 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
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 3 台(不含)以上 10 台— 251 —
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
及电梯数量大于 10 台(不含)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造
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
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
工安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 3 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
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 3 台(不含)以上 10 台—
252 —
以下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涉
及电梯数量大于 10 台(不含)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造
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一、违法行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
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或者发生一般事故的;或者无社
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253 —
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
2.一般情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
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3.从重情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
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二、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
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
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的;或者发生一般事故的;或者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254 —
依法给予处分。
2.一般情形:对特种设备事故谎报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者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3.从重情形:对特种设备事故瞒报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
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三、违法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
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的;或者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3 人以下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
事故情形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
取措施组织抢救的;或者死亡 1 人或重伤 4-6 人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
事故情形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55 —
外,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1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或者死亡 2 人或重
伤 7-9 人的;或者特种设备不备具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
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事故
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
道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违法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
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的;或者死亡 3-4 人或者重伤 10-23 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设备
事故情形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2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
取措施组织抢救的;或者死亡 5-7 人或重伤 24-36 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
设备事故情形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29 万元以上少于 4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或者死亡 8-9 人或重
伤 37-50 人的;或者特种设备不备具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
256 —
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事
故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
报道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违法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
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的;或者死亡 10-16 人或者重伤 51-67 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种设
备事故情形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50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
取措施组织抢救的;或者死亡 17-23 人或重伤 68-84 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
种设备事故情形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或者死亡 24-29 人或
重伤 85-99 人的;或者特种设备不备具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
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
泛报道的。— 257 —
裁量幅度: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违法行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
范围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
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
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258 —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逾期
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
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十七、违法行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
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259 —
足 3 个月的;或者具备从事有关检验检测活动能力的检验检测活动未造成
不良后果的;或者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仅涉及 1 个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
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涉及 2 个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活
动涉及 3 个以上的特种设备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不
良后果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
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十八、违法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60 —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涉及 1 个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涉及 2-3 个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群体
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或者涉及 4
个以上特种设备的;或者违法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
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261 —
五十九、违法行为: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
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
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出具三份(含)以下
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涉及单位数量两家(含)以下的;
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三份以上十份(含)以下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出
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涉及单位数量三家以上五家(含)以下
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262 —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十份以上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检
测结果,鉴定结论涉及单位数量五家以上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
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违法行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
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
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
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内的;
或者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或
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263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以上
不足一个月的;或者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一个月以
上的;或者既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也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一、违法行为:泄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264 —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未从中获利的;或者
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从中获取较小
利益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从中获取较大
利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二、违法行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从事有关特
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5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从其从事的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利的;
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从其从事的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从其
从事的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
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三、违法行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推荐、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6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从中获利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从中获取利益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
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中
获取利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67 —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四、违法行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利用检验工
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仅一次利用检验检测
工作故意刁难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多次利用检验
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故意刁难,屡
改屡犯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268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十五、违法行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
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
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
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初犯,愿意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第二次触犯,不愿意改正的;或者造成
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9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犯,
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69 —
六十六、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
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
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
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
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认识违规行为,能够
积极改正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对违规行为认
识不足,不能主动改正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对违规行为不
认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0 —
六十七、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
种设备、特种设备主要部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擅自动用被查封、扣
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主要部件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擅自调换、转
移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主要部件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
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擅自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主要部件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
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书。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进行清洁、
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 271 —
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
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
滑、调整和检查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2000 元以上少于 74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造成人身影响、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400 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或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证
据、隐瞒事实,已造成危害后果且人身影响、经济损失较重的;或者造成
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等检验检测活动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
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
272 —
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
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
作。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
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
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具备从事有关检验检测活动能力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仅涉及 1 个特种设备的;或
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涉及 2-3 个特种设备的;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9.5 万元以上少于 15.5 万元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检— 273 —
验检测活动涉及 4 个以上的特种设备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
备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
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认识违规行为,能够积极改正;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
轻微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主动改正;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对
违规行为不认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274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四、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
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
行。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 275 —
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不足一个月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超过一个月的;或者多次违法,未
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或者造
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6 个月以上的;或者 6 个月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
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存在明
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
报道的。
裁量幅度:予以取缔,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
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
276 —
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
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两次违法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
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两
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六、违法行为: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277 —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
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或者不符合项目仅有一项且不涉及生产的;
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存在二项不符合项目且不涉及生产的;
或者多次违法的;或者存在三项以上不符合项目且包含一项涉及生产的;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多
项涉及生产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造成事故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
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七、违法行为: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78 —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
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仅一次违法的;或者不符合项目仅有一项且不涉及工作
能力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存在二项不符合项目且不涉及工作能力
的;或者多次违法的;或者存在三项以上不符合项目且包含一项涉及工作
能力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多
项涉及工作能力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造成事故的;或者伪造证据,
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八、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
验报告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79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但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的;或者仅有一次
伪造违法行为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或者
多次实施伪造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多
次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九、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
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
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80 —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2000 元以上少于 74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400 元以上少于 1.4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违
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 1 倍以上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或者造成重
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十、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
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
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281 —
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
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
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
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82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
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
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未及时告
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
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 283 —
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内的;
或者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或
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 15 天以上
不满一个月的;或者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或者超过合理期限后一个月以
上的;或者既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也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被
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8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0.5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者造成群
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被
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
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
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按时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285 —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
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改正
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查人
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
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供。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
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在规定的整改
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
286 —
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
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拒
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
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
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 0.5 万以上少于 3.4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或者造成群
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4 万元以上少于 7.2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处 7.2 万元以上少于 1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具
体情形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87 —
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
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
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
288 —
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 289 —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
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
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290 —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
幅度上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291 —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
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
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
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
以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292 —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对行业
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行
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四、违法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293 —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相互串通,操
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
294 —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
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95 —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96 —
六、违法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297 —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7 万元以上少于 73 万元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法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
格过高上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298 —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
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
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
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
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99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
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对行
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
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行
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
人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八、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300 —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
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301 —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法行为: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302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经
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7.4 万元以上少于 14.6 万
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
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303 —
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违法所得 1.5 倍
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少于 3.5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
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
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
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04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
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 1500 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少于 3500
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
行为。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
供虚假资料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 305 —
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
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
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纪律处分。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项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财产轻微损失,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少
于 74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财产较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7400 元以上少
于 1.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财产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6 —
第二节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
本规定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交易
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
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交易场
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307 —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
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
【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交易
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
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交易场
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未实际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弥补经营者损
失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弥补经营者损
失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造成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
308 —
行为;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
【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四条:交易场所提
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交易场
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退还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
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9 —
第三节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
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
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
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后未报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财
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取消后不终止收费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
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少于违法所得金额 0.3 倍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少于 300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10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
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0.3 倍以上少于 0.7 倍的
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 300 元以上少于 700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
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
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0.7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
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
淆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311 —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
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单一且不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6 个月的;或者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或者少量投放尚未售出;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少于违法经营额 1.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两个及以上的元素混淆或者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已投放市场,但追回全部或
大部分产品的;或者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上少于 17.5 万元的
罚款。
3.从重情形:多个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完全照搬;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已投放市场,但拒不追回;或者涉案货值金额或销
售金额巨大;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12 —
二、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
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
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
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势无关的除外。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单人单次;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
者贿赂额 1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 10 万元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97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三次或三人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不足 2 年的;或者贿赂额超过 1 万元 10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 97 万元以上少于 213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超过三次或者三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
或者贿赂额超过 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50 万;或者造成群体性事— 313 —
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 21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
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
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
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浏览次
数 1000 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 20 万元的罚款。
2.从轻情形:涉及 1 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44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涉及 2 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
314 —
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广
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
4.从重情形:涉及 3 项以上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 10 万
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
报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行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
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
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15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
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
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涉及 1 项商业秘密或者 1 份载体;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非主动实施,且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
他人使用,且主动销毁或归还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涉及 2 项商业秘密或者 2 份载体;或者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
主动控制危害继续或者扩大;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3 项以上商业秘密或者 3 份以上载体;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 1 年以上;或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任危害继
续或者扩大,或者行为继续、扩大;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
泛报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
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316 —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
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
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谎称有奖,全部奖项金额
不足十万元的;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中奖奖金比例占全部奖项金额
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或者最高奖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谎称有奖,全部奖项金额
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中奖奖金比例占
全部奖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者最高奖金额十万
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
款。
3.从重情形: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谎称有奖,全部奖项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中奖奖金比例为全部奖项金
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或者最高奖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 317 —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
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涉及 1 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或者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
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涉及 2 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或者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广;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
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 3 项以上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或者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 10 万元或在两个
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18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
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
运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
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涉及 1 项违法情节;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
月的;或者违法行为尚未实施或者虽已实施,但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或者
社会影响较小。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涉及 2 项违法情节;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
上不足 2 年的;或者违法行为已实施,但涉及面不广;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 3 项以上违法情节;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
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已实施,相关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或影响用户数 5 万
以上;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9 —
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经营者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
阻碍调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
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经教
育能主动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少于 1500 元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经教
育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1500 元以上少于 3500 元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
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0 —
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
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
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
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
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321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
2.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3000 元以
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7000 元以
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
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
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322 —
二、违法行为: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
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
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并能及时改正;
违法所得金额不足 1000 元;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且在其提供场所生产
经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
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
2.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
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
于 6.5 万元罚款;— 323 —
3.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违
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
少于 8.5 万元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
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
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324 —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
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325 —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326 —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行为: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
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327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328 —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违法行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29 —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能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
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少于 10 万元罚款。
2.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330 —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331 —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
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
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332 —
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11.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但少于 19.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但少于 25.5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 333 —
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
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
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违法行为: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34 —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
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
少于 13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违
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3 万元以上但
少于 17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
大;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
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35 —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
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
336 —
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
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一、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 337 —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超过保质期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
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超过保质期 1 个月但不足 3 个月;或者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338 —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超过保质期 3 个月;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
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339 —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40 —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 341 —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
342 —
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
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
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
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
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343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
要求组织生产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保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
产;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344 —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
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六、违法行为: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
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不
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
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345 —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
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
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346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七、违法行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
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
通过安全性评估;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47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八、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食
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48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349 —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
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
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
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350 —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
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
款。
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51 —
二十、违法行为: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
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
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但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352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但少于 17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353 —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
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354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
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
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
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000 元罚款。
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355 —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
3.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
罚款。
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56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
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 357 —
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四、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
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
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58 —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但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
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
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359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
成分及其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
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
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情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导,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不予处罚。
2.从轻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60 —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少于 600 元罚款。
3.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 600 元以上但少于 1400 元罚款。
4.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
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
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三、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
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 361 —
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
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
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
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
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
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涉及特殊食品;—
362 —
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七、违法行为: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
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
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
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
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63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但少于 22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 万元以上但少于 38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
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
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八、违法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
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
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
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
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
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
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
364 —
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9.5 万
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5.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十九、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
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等义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
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
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
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365 —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
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9.5 万
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但少于 15.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十、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
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
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366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 万元以上但少
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3 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十一、违法行为: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
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 367 —
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处 2000 元以上但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处 1.6 万元以上但少于 3.6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
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处 3.6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十二、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
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
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
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
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
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检测费用不足 3000 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
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368 —
倍罚款,检测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检测费用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罚款,检验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检测费用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涉及特殊食
品;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
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
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
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
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
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认证费用不足 3000 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 369 —
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但少于 6.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认证费用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但少于 8.5 万元罚
款。
3.从重情形:认证费用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造成食品安
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三十四、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
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
食品广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
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370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
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裁量基准】
适用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三十五、违法行为: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决定暂
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
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
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
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371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2 万元以上但少于
2.9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2.9 万元以上但少
于 4.1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
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
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4.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
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
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
372 —
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
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
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食
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
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73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
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
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
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但不
足 2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
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但少于 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
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
生等);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
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
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
374 —
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
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
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
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但少于 3.7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未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7 倍以上但少于 7.3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
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涉及两个及以上违
法情形;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罚款。— 375 —
四、违法行为: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
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
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
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发
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
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
以上但少于 22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
款。—
376 —
第三节 《食盐专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法生产
经营食盐的
【法律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
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
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但不足 7000 元;或者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77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但不足 1 万元;或者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违反办法相关
管理规定的
【法律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
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
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378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供的 2 年内生产销售记录不准确,能够重新补正;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提供的 2 年内生产销售记录不准确,无法重新补正;
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不能提供 2 年内生产销售记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违法行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食盐的
【法律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
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购进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
盐。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购进食盐数量不足 1000 公斤;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379 —
或者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货值金额少于 1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购进食盐数量在 1000 公斤以上但不足 5000 公斤;或
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较大。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但少于 2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购进食盐数量在 5000 公斤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或者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
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
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依法作出标
识的
【法律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
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产品数量不足 1000 公
斤;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
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产品数量在 1000 公斤—
380 —
以上但不足 5000 公斤;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但少于 3.5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产品数量在 5000 公斤
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
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
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食
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
盐。
【处罚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
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拒不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
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3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1.3 万元以上但少于 2.3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381 —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
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处罚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
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
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拒不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
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3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1.3 万元以上但少于 2.3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
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
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
382 —
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
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
检查结果记录表。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
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拒不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
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 3.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 383 —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
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但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1.6 万元以上但少于 2.4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殊食品;或者实施告知承诺等制度的,经核查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
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
他从轻处罚情形。—
384 —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并处少于 3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但少于 7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而未按规定
申请变更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
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
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
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
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但少于 2.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385 —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终
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
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
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
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
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
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
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
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拒不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
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警告,并处少于 15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但少于 35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警告,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86 —
第七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许可,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
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撤销许可,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
证的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
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387 —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少于 5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网络食品经营;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
老人、学生等);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
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388 —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报告或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
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
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
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
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少于 6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罚— 389 —
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第八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390 —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建立、公开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
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
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91 —
三、违法行为: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
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
392 —
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
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
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93 —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
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
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
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
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
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94 —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
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
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
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395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
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
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
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
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
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
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
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96 —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
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设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
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97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
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
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
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98 —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
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
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
上岗。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99 —
四、违法行为: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
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
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400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
求保存培训记录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网
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
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
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
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 401 —
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网
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
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
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
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402 —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
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
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
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
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03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
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
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
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
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
持一致。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
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404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
【法律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
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
不受污染。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405 —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
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
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
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
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
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
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
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406 —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
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
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
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
电话等信息。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第(一)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
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407 —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
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
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
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
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
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08 —
二、违法行为: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
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第一款: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
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批发市场
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
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
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
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
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409 —
四条第二款: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
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
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
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
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
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
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
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410 —
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
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
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
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1.6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处 1.6 万元以上少于 2.4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
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
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
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
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 411 —
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
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
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
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
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12 —
六、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
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
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获
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
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
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口食
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
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
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
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
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413 —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
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
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8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414 —
第十一节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
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
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
【法律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
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
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
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
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少于 3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但不足 3 个月;或者造
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处 3 万元以上但少于 7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
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415 —
裁量幅度: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
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者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实施相
关管理制度机制的
【法律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
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
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
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进行相应处置。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
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
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
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
【处罚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
416 —
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
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
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
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
验制度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提供相关制度记录和凭证不准确或不完备,但能够采
取补正措施;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少于 1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提供相关制度记录和凭证不准确或不完备,不能够采
取补正措施;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处 1 万元以上但少于 2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不能提供任何相关制度记录和凭证;或者涉及特殊食
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
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
下罚款。
— 417 —
第十二节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
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
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或者货值—
418 —
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无明显安全
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
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少于 3.6 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
或者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存在
较大安全隐患但已消除;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
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6 倍以上少于 4.4 倍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下不足 1 万元;
或者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
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
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构成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
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行为: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419 —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
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
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不足 1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
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少
于 8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违法所
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少
于 1.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
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构成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420 —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
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
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
装食品。— 421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
(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五)食品添加剂;
(六)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
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或者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 15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6500 元;或者—
422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
《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 10 倍以上少于 13 倍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已消除;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 1500 元以上不足 35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6500 元以上不足 8500 元;
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2.3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17 倍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35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
或者货值金额 8500 元以上;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
等);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实施办法》
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2.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明知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
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423 —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
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不足 1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
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少
于 1.3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3 万元以上少
于 2.3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
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
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3 万元以上 3—
424 —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识相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
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
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
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一般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
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425 —
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
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3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
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426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
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
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2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少于 4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涉
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427 —
八、违法行为: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小餐饮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
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经营
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违法所
得金额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警告。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6000
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
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裁量幅度: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28 —
九、违法行为: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
报告等义务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等应当查验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
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检查
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
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
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4000 元
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
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
罚款。— 429 —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
老人、学生等);或者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十、违法行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轻
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
造、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
裁量幅度:警告。
2.一般情形: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
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00 元以上少于 1.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隐—
430 —
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5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31 —
第十二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
在市场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
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责令限期
申请注册,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违法经营额少于 6%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经营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违法经营额 6%以上,少于 14%的
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处违法经营额 14%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432 —
二、违法行为: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
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
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
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33 —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予以制止,
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不足 10 万元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违法经营额
少于 6%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经营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违法经营额 6%
以上,少于 14%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
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违法经营额 14%
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434 —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
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
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裁量基准】
1. 不予处罚情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或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及时改正的,不予
行政处罚。
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
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形:违法经营额 1 万以上,不足 3 万的;或者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35 —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 7.5 万以上,少于 17.5 万元
的罚款。
4.从重情形:违法经营额 3 万以上,5 万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 5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从严认
定 2 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 17.5 万以上,25 万元以下
罚款。
四、违法行为: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
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
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 万元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
上少于 1.5 万元罚款。—
436 —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5 万以上少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3.5 万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
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
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裁量基准】— 437 —
1.从轻情形:申请 1 件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3 万元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
上少于 1.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申请 2 件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
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5 万以上少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申请 3 件及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3.5 万元
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
称和商品产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
停止销售的,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
438 —
小的。
裁量幅度: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
停止销售的,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
停止销售的,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法律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商标
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
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439 —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处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
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
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申请 1 件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
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少于 3000 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少于违法所得 0.9 倍,最高不超过 9000 元罚款。
2.一般情形:申请 2 件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
的。
裁量幅度: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以上少于 7000 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少于 2.1 倍,最高在 9000 元以上少
于 2.1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申请 3 件及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
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在 2.1 万元以上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
440 —
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
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持续使用不足 3 个月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
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1.5 万元罚款。
2.一般情形:持续使用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罚款。
3.从重情形:持续使用 1 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
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
记。
二、违法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
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441 —
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
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少于 1.5 倍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专有权的
【法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442 —
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
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
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
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处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
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
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
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
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443 —
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
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并处 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并处违法
经营额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
【法律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世界博览会标志
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
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
会标志。—
444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
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
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
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
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
志的工具,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 445 —
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
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少于 1.5 倍
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1 万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
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446 —
第十三章 专利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
专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
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
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
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
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
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
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
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 447 —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
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
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超过 5 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的罚款。
第二节 《湖南省专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属于《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
【法律规定】《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假冒专利。
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
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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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法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449 —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
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
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
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
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少于 3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
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
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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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
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
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
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少于 1.5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少于 3.5 万元的
罚款。
3.从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
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 451 —
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
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少于 1.5 倍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
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
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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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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