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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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258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气象局 发文日期:2021-03-10 17:04
    • 名称:2021年双牌县气象局权责清单
    • 文号:
    2021年双牌县气象局权责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行政审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条第四款: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二条第四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擅自增设、变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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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7723675
    2 行政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1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2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
    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申请材料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履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法律义务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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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审核转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转报省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省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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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气象设施遭到侵占、移动、破坏或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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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安装、使用、检测相关规定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已有防雷装置不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防雷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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