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26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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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09-13 17:29 - 名称: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 文号: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农药)罚〔2016〕2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蒋五英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一、没收假农药“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42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125.00元,处1倍罚款人民币3125.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2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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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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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农(农药)罚〔2016〕3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陈桂林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一、没收劣质农药“3%阿维菌素”894包和搭配赠送非卖品971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812.00元,处2倍罚款人民币3624.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436.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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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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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农(农药)罚〔2016〕6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何长芝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一、没收违法所得3985.00元 二、,处1倍罚款人民币3985.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97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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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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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双农(农药)罚〔2016〕7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李政轩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一、没收假农药“苏云金杆菌”7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507.00元,处1倍罚款人民币3507.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1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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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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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双农(农药)罚〔2016〕5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周子凤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一、没收假农药“苏云金杆菌”797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处1倍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6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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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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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双农(农药)罚〔2016〕4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胡凤君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双牌县农业委员会 |
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处1倍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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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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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处罚案件已经在《双牌农业信息网》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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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案件:6(起)
涉案人员:6(人)
罚没款:292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