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31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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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9-08-09 10:25 - 名称:
李桂嫒经营假种子案公示 - 文号: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 案件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 救济渠道 |
| 1 | 双农(种子)罚〔201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李桂嫒经营假种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贰拾元(1920.00); 3、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共计罚没款贰万壹仟玖佰贰拾元(21920.00) 。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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