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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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310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9-08-09 10:25
    • 名称:李桂嫒经营假种子案公示
    • 文号:
    李桂嫒经营假种子案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案件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救济渠道
    1  双农(种子)罚〔20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李桂嫒经营假种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贰拾元(1920.00);
        3、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共计罚没款贰万壹仟玖佰贰拾元(21920.0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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