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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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130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9-07-04 09:02
    • 名称:肖德军案件公示
    • 文号:
    肖德军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案件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救济渠道
    依据 名称 事由 结果
    1 双农渔罚〔2019〕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肖德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壹套;
     2、没收渔获物1公斤;
     3、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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