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工法制股、规划财务股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
;
负责民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
;
组织协调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组织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
;
协调组织民政行政复议及仲裁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提案建议办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
承办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
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模范先进人物的表彰工作
;
负责指导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
,
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
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
;
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加挂双拥办牌子)
贯彻实施有关优抚、双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因公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
;
负责退役军入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
负责抚恤事业经费;指导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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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拥军优属拥矽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
;
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三)救灾救济股(加挂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实施救灾救济工作的法规、规章及政策
;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
,
慰问灾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物
,
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区办
,
挂婚姻登记处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
贯彻执行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
指导村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
推动城乡社区建设;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拟订县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县级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社会福利机构和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报批工作
;
监督落实有关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
,
指导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县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及涉外送养呈报工作
;
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县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
,
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负责许可本辖区内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事业单位募捐财产申请
,
负责对本辖区内慈善募捐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负责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
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社会救助股(特困人员供养股
,
加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
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监督全县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
负责城市“三无”人员、失能半失能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
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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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的老龄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