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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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96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8-17 10:56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牌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双政发〔2017〕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牌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双牌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双牌县区域内涉及森林、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具体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双牌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

    第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如有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偿还债务或进行拍卖的; 

    (六)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

    (七)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的;

    (八)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

    (九)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十)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流转、租赁经营的;

    (十一)自留山、责任山流转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的;100亩以下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 

    (三)其它禁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 

     

    第三章   评估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涉及(不受)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影响,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联系,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 

    (二)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坚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和方法,评估指标具有客观性,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算等主观判断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资料基础上,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 

    (三)科学性原则: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应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 

    (四)专业性原则:资产评估涉及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评估人员必须有林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相当资质),每次评估必须有二名以上的工程师参与。 

    (五)预期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来决定,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收益期望值。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它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立项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十五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参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效期为1年。如有需要评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它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已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已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必须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作为作业设计调查的依据。

    三、其它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产产权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林的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九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二十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按湖南省林业厅2004年制定的《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七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依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林权证书及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如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一切责任由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评估报告书提供的是科学的评估数据,仅供相关部门或单位参考,如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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