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2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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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10-19 16:39 - 名称:
麻江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麻江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镇对镇内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监管职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镇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制订和落实镇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对镇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镇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在本镇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镇食品药品监管员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镇党委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镇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推荐、管理镇内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镇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镇内餐饮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是私自收缴罚没款或扣押物品;
四是在监督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五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镇人民政府在编工作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拟任人员名单,报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镇人民政府从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并将文件抄送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江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