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00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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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05-25 10:41 -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 文号:
附件2:
我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指导,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4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并于4月22日组织召开了专项电视电话会议。为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通过修订开发区公告目录,突出产业特色、优化产业布局、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大力促进产业园区化、园区专业化、发展低碳化、功能配套化、管理科学化,真正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的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行区。
二、指导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纳入《目录》的开发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
2、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基础以及可供土地、环境承载能力等资源差异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开发区数量、规模和空间布局。
3、整合资源、集约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集聚并形成产业链条,以及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指标及环境保护水平高的开发区,优先纳入《目录》。
三、修订对象
此次修订适用于我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省级工业集中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主要包括:
1、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且存在升级、扩区、调区的开发区。
2、未纳入《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
四、组织机构
此次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由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具体牵头负责,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长沙海关等单位参与,各单位至少明确2名专干配合做好此次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
五、责任分工
1、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全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材料汇总、总体审核、上报审批、公示公告等。
2、省国土厅:负责审查全省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区位示意图、界址点坐标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省住建厅:负责审查全省开发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情况等。
4、省科技厅:负责审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类开发区、全省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等。
5、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开发区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审核等。
6、省环保厅:负责审核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安全生产、节能等方面情况。
7、长沙海关: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材料审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紧调度。本次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且对我省开发区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通知精神和本方案要求执行。
2、注重时效,及时反馈。国家要求2016年6月底前将所有材料进行上报。为了顺利、圆满完成上报任务,我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进行推进。
3、科学管理,务求真实。各地各部门、各开发区提交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上报材料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4、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方案及通知规定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区)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审核要求和标准,扎实做好材料整理、初审及报送工作。
附件3:
工作联系人员表
市州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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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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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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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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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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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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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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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于5月6日前反馈省发改委(省园区办)传真0731-8999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