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21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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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2022-01-12 10:15 - 名称:
双牌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 文号:
双招办发〔2021〕4号
双牌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承接产业转移和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双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双牌县城发集团(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投资建设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标准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用。
第三条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城发集团,授权委托集中区负责管理,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厂房经营及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租金收取、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与集中区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标准厂房。
(二)企业需在双牌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标排放。
(三)服从统一管理,遵守集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四)与集中区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厂房使用用途、投资强度、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六条企业入驻由集中区负责审核把关。企业向集中区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集中区将初步审核通过企业拟租赁面积、楼层等相关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租赁面积。原则上以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租赁。第九条租赁期限。原则上每3年为1个租期。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集中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租金按续租时现行租赁标准续租,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续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厂房租金。原来已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的企业,过渡期按照“老厂老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到期后,按此《办法》的规定和标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标准厂房租金按月缴纳,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标准厂房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自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算,租赁标准厂房按以下标准收取租金。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农林深加工项目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年产值2万元/平方米以上年税收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第一层8元/平方米·月,第二、三层5元/平方米·月,第
四、五层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3000(区间数据均包含本数,下同)元/平方米(农林深加工项目1500-2000元/平方米)、年产值15-2万元/平方米、年税收150-200元/平方米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视前一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次年第一季度追缴到位)。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500-2000元/平方米(农林深加工项目1000-1500元/平方米)、年产值1-15万元/平方米、年税收100-150元/平方米的:在上述第一条标准基础上上浮20%(视前一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次年的第一季度追缴到位)。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未达到上述约定投资强度的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投资强度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租赁面积或超出面积部分执行2倍的标准厂房租金。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层楼缴纳5万元。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损坏设施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企业。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视项目情况最高可给予6个月的装修试产免租期;免租期后,按本《办法》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租金按先缴后奖的原则,次年3月份前将上年所交租金的50%,县财政以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补;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先缴后奖的原则,次年3月份前将上年所交租金的100%,县财政以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补。免租期和奖励期合计不超过5年。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报集中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楼道、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标准厂房楼道由各企业负责保洁。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负责。
(四)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水、电气、通信等收费管理。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等。(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终止或到期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不论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到期终止的,集中区和城发集团均不承担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增添设备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生产厂房按0.6元/平方米,专用仓库04元/平方米。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城发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1个月不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二)厂房闲置或停产或停税超过6个月的。
(三)投产6个月后未在双牌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低于1500元/平方米(农林深加工项目低于1000元/平方米)、年产值低于1万元/平方米、年税收低于100元/平方米的。
有上述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享受约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回。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抵押、处分、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双牌创新创业园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双政发(2016)21号)自动废止。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可以在集中区与租赁企业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款相违背。本《办法》授权集中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