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泷兴集团)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主体
,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
,
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
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三)负责对建设资金运行监督管理
,
防范资金运营风
险
;
(四)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为:
(一)对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和相关配套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到县泷兴集团
;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投资工程预、决算的评审
。
第六条
县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
(二)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综合审计
。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
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
,
为县泷兴集团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
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
,
明确拨付对象;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发改、监察、审计、建设、环保、交通、国土、水利、城管、 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及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
县泷兴集团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
第十条
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县政府批准的城市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编制
,
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和筹集金额等。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
,
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进行编制,明确用款的金额、用途和方式
。
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
确保县泷兴集团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县泷兴集团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
,
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2月上旬前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
,
主要是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来源。
第十三条
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等资金
;
(二)土地出让收益
;
(三)县泷兴集团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四)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融资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
。
(五)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
(六)县政府其他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融资成本
。
(一)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报批及相关支出
;
(二)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
;
(三)干线干路、城市防洪、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
(四)保障性住房、棚改等建设
;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可研、环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
(六)城市建设项目融资本息和融资费用及按规定计提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
(七)用于城市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成本支出及经营资本投入等
;
(八)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转为泷兴集团的固定资产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
县泷兴集团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
,
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统一由县泷兴集团依下列程序负责拨付:
(一)工程款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凭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表
,
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
,
向县泷兴集团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报告,填写工程款申报审批表
;
(二)工程量核查:县泷兴集团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项目进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核查
,
形成核查意见;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泷兴集团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年度支付计划
,
报县政府研究,县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
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总资金计划,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
在总资金支出计划内,按程序由分管的县级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县长和县长审批
。
第十九条
国家政策性扶持或上级部门财力支持的项目
,
必须提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城建资金的,由县泷兴集团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
经研究决定实施的,由县泷兴集团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
,
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用款计划的
,
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
,
需经县长办公会议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每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二十一条
县泷兴集团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融资申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
,
由县泷兴集团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融资成本,向县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
(二)制定计划:县泷兴集团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
,
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融资总规模、融资条件、实施步骤、债务期限等;
(三)审核与审定:县泷兴集团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
(四)组织实施:县泷兴集团依据县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
;
年中因项目或金融政策变化而发生的未列入计划融资项目,由县泷兴集团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三条
县泷兴集团根据还款计划和借贷合同所确定的还款额度、时间和方式等报县政府批准
,
偿还融资债务。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
,
当年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的部分,由县泷兴集团报县政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
。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泷兴集团建立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
,
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流向实行定向跟踪,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工程概(预、结)算、工程施工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
第二十六条
县泷兴集团按规定根据年初债务余额或当年应还债务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偿债准备金
。
偿债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用于需要由泷兴集团直接偿还的债务
,
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债务等
。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每年对县泷兴集团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计
,
并出具审计报告。县审计局每三年要进行一次综合审计
,
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再监督
,
对在管理、使用、监督城市建设资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凡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