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E0A14-0301-2019-00000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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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9-11-21 18:26 - 名称:
关于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试行) - 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湘组发〔2019〕3号)等精神,为激发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贡献的村干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县区把关后,从当年度村集体收入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当年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去上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增长量出现负增长时当年没有奖励,“下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等于“下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去“近三年内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最高值”。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于“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一)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益;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3)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4)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依法依规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二)经营管理成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员工工资等。(三)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补助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本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是奖励村干部的起点。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入的村,不得奖励。奖励对象是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其他村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非正常离任的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第五条 根据村集体年度收入情况,对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超过1万元的村,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中拿出20%的比例奖励村干部。奖励资金总和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奖励村党组织书记不超过奖励资金的50%;其他村干部可统筹考虑其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六条 奖励程序(一)村级申请。年初,符合奖励条件的村党组织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数额等。(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经管等部门组成的审核组,对上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的绩效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研究确定后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三)县区把关。乡镇(街道)审核情况在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前,将审核情况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奖励分配方案报送县级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四)奖金发放。审核通过后,村党组织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乡镇(街道)派员参加。表决通过后,在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问题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五)备案管理。各村要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条 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情况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坚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县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实施。县乡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县区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强化村级财务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2019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