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52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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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1-03-22 09:20 - 名称:
双牌县财政局权责清单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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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00011300300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会计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代理公司每年度基本情况备案,及时变更代理机构信息。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49、61、72、73、74、75、76、77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6、2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000126013000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000713001000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税政法规股 | 1、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2、发布责任:定期对合格对象进行网上公示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000913001000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核实; 2、发布结果:对处罚对象进行网上公示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04W0Y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3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07W0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08W00 | 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违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国有资产管理股、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13W0Y |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15W00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16W00 | 对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程序评审、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3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17W00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19W00 | 对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20W00 | 对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21W0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公告的、公告信息不属实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22W00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27W00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28W0Y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29、3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30W0Y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29、3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35W00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36W0Y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38W0Y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管理事务中心、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29、30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33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4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39W0Y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29、3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2W0Y | 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阶段:对财政检查、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 3.复核审查阶段: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上级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阶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3W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8、60、62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5W0Y |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股、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29、3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6W0Y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制度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7W0Y | 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8W0Y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213049W0Y |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46、55、56、57、58、60、62条。 《会计法》第47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50、51、52、53、54、57、58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413010W00 | 非税收入征收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征收 | 财政管理事务中心 | 征收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第16条、第23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1W00 | 对部门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2W00 | 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股、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8、10、11、12、13、14、18、19、20、21、23、24、25、26、28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2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3W00 |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会计管理站、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8、10、11、12、13、14、18、19、20、21、23、24、25、26、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7条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4W00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5W00 |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七十六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7W00 |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管理事务中心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8、10、11、12、13、14、18、19、20、21、23、24、25、26、28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8W00 | 依法对涉及财政、财会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一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09W00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第2号)全文 全文。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0W00 | 税收保障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1号) 2.《浏阳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浏政发〔2013〕6号)第三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2W00 | 会计监督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会计管理站、 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3、《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4、《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 6、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十二); 7、《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3W00 |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外经济贸易股、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八条 、第十条第(四)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4W00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8、10、11、12、13、14、18、19、20、21、23、24、25、26、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0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6W00 |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财政管理事务中心、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0613017W00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的监督检查 | 双牌县财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外经济贸易股、财政监督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发布,201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修订)第十条第(四)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1013010W00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双牌县财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招标人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事宜所需证明材料。 2、备案责任: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责令修改。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31013028W00 |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 双牌县财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管理事务中心 | 征收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和第十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31013032W00 | 非税收入退付 | 双牌县财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管理事务中心 | 征收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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