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10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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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1-23 15:44 - 名称:
关于转发《全市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管理“十项铁规》的通知 - 文号:
茶政发[2018]2号
茶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全市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管理“十项铁规》的通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十项铁规》(永安〔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茶林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关于在全市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管理“十项铁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更好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永州市实行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十项铁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消防工作责任感
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消防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一是外来人员涌入,房屋买卖、出租管理混乱、火灾隐患增加。二是出租房屋消防工作无人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一些居民缺乏消防常识、消防观念不强,电器、液化气使用不当,楼道内乱放杂物、可燃物或爆炸品等,极易发生火灾。
为认真吸取北京大兴区“11.18”出租房屋重大火灾事故和年初冷水滩区“1.2”民居较大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十项铁规”。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控,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亲自安排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十项铁规”,深入社区、基层单位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大宣传,做到消防安全“十项铁规”家喻户晓
要积极采取悬挂固定标语、横幅、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要定期对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保安等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广泛动员社区保安、物业、居民加入到消防志愿者宣传队伍中,促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常态化,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消防安全“十项铁规”家喻户晓。
三、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十项铁规”落地生根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出租房屋情况,建立工作责任台账,认真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社区要密切配合,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触犯消防安全“十项铁规”的行为和各类火灾隐患,严格依法予以查处。要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严惩处。
附:永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十项铁规”
2018年1月16日
永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十项铁规”
1、居住出租房屋生活区域与电动车充电区域未设置硬隔离,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房屋出租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居住出租房屋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一律对电动车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房屋出租人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未履行督促搬离职责的,对房屋出租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居住出租房屋电线未套管的,一律抄告相关部门拉闸限电,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对房屋出租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居住出租房屋未隔离使用明火的,一律抄告相关部门拉闸限电,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对房屋出租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5、与合用场所混用的居住出租房屋未使用不燃材料隔离的,一律抄告相关部门拉闸限电,并督促整改;采用易燃材料隔离的,一律查封;拒不改正的,对房屋出租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6、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一律予以查封;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7、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出租房屋未确定专职人员夜间巡查的,一律抄告相关部门拉闸限电,并督促整改;不整改的,抄告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取缔。
8、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或未保持安全距离,一律查封;在居住出租房屋内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9、违章建筑、危房、地下室、“三合一”场所、木楼梯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一经发现,抄告相关部门拆除或取缔。
10、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抄告相关部门予以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