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28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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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3-10-27 15:50 - 名称: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6起城镇燃气典型执法案例 - 文号:
今年以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截至10月26日,共查办燃气安全领域案件24件。为做好以案释法宣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处罚惩戒震慑作用,及时发现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现将选取的6起城镇燃气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双牌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2023年10月25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一个满气液化气瓶上密封胶带体现的气站名与瓶体二维码的气站名不一致。经查明:某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该气站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双牌某液化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9月5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售卖瓶装液化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该气站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邓某销售“黑气”案
2023年10月9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到某镇餐饮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正在使用来源不明的的液化气(瓶体均未按规定印制二维码),涉嫌使用“黑气”,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黑气瓶”进行暂扣并于10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查明:邓某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跨区域到宁远县某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再将液化气卖给双牌县某镇的餐饮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双牌县公安局对邓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邹某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2023年9月12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核查时,发现其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将厨房存放的3个满瓶和2个有气液化气瓶进行有效处置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邹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田某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2023年6月21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核查时,发现其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厨房同时使用环保油与液化气两种火源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田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奉某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2023年7月4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核查时,发现其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将使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灶具、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奉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