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20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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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1-29 11:49 - 名称:
双牌县共享电单车管理运营考核细则 - 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共享电单车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共享电单车使用环境,提高共享电单车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牌县内共享电单车维护、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共享电单车由运营公司负责维护,考核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共享电单车日常维护管理一般要求
(一)各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应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授权服务机构,以运营公司名义,负责双牌县内共享电单车运营维护和停放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日常维护机制,通过电话、微信、QQ、邮箱等方式,实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政府部门通知、市民举报乱停放车辆问题。并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负责12345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对接,并严格按数字化城市管理要求处置到位。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车辆投放数量,不得擅自增设车辆停车区域、电子围栏(蓝牙道钉)。
(四)严禁未上牌备案、购买保险的车辆投放使用。
(五)保证投放使用的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美观大方,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六)加强车辆容貌管理,不得在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定期实行清洁,确保车辆整洁、美观。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投放使用的共享电单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及时回收损坏车辆,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八)按照不低于投放量百分之二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分布合理、方便使用,防止车辆聚集拥塞,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九)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对用户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的要求,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十)企业应当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十一)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二)加强信息报备和工作衔接,定期向县城管执法局报备车辆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线下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及涉及车辆停放有关运营信息,接受停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对运营单位检查考核应按照“日常巡查”、“月度考核”、“积分制”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巡查
县城管执法局应对共享电单车的日常巡查情况、县交警大队、属地街道、市民投诉以及数字化案件处置情况逐日进行全面记录,对照《共享电单车日常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及时汇总日常扣分情况。
(二)月度考核
每月度统计运营单位考核结果,并反馈至运营单位核对确认。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公司进行通报。
(三)积分制
县城管执法局依据每月度考核结果对运营单位进行综合排名。在保持区内车辆总量的前提下,月度总分高于90分且排名第一的公司,每增加一分则增加50台市场配额;月度总分低于80分的公司,每减少一分则减少50台市场配额;月度总分低于60分和连续三个月或全年累计四个月总分低于80分的公司,为不合格,县城管执法局将予以公开通报,并报县人民政府限制其投放。
第六条 企业申请在本县退出经营的,应提前20日县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回收等工作。企业被强制在本县退出经营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由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共享电单车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共享电单车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受检单位:
序号 |
缺陷及损坏状况 |
扣分标准 |
项次 |
扣分数 |
一、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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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营维护档案资料不健全,无运营、维护记录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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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未摆放整齐 |
0.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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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未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 |
0.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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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在载人骑行共享电单车行为 |
0.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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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在骑乘共享电单车逆行行为 |
0.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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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在骑乘共享电单车闯红灯行为 |
0.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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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存在未成年人骑乘共享电单车行为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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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未上牌投入使用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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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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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共享电单车未购买保险投入使用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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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放使用的共享电单车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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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根据市民需求合理调度共享电单车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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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缺陷及损坏状况 |
扣分标准 |
项次 |
扣分数 |
13 |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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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停车区域及电子围栏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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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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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停放行为,半小时内调度。 |
半小时内未调度扣0.5分,每超出1小时加扣0.5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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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交通违规的骑行行为,对用户进行相应处罚。 |
未采取处罚措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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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及时对超出投放数量的共享电单车进行回仓处理。 |
24小时内未回仓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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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共享电单车停放区域及时调度 |
未及时调度扣1分,24小时内未调度扣3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3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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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共享电单车被损坏,应及时回仓。 |
48小时内未回仓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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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数字城管案件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
规定时限内未处置完毕一次扣10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10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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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
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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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及骑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赔偿处置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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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票否决(有下列行为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并退出双牌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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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收取押金、预付款等收费方式的 |
定为不合格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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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等情况,不服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安排调度的 |
定为不合格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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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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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