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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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019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5-10 17:30
    • 名称:2017年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介
    • 文号:
    2017年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介

    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介


    双牌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7月,由县监察大队发展演变而来。根据国发(2002)17号和湘政发(2003)8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6)72号的批复:“双牌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和双政办发[2006]31号文件,县委、县政府组建了“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加挂“双牌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牌子,实行“二块牌子,一套人马”,该局为正科级行政执法机关,是县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法制股、纪检督查室、公用事业股(加挂燃气管理办和城市客运管理办)5个股室和直属1个执法大队。核定城市管理执法局专项编制45名,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城市管理执法大队35名。辖滨江广场管理所、环卫所、路灯所、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城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6个下属单位和紫金供水有限公司、华仙液化气站、宏泰气站、海特燃气有限公司4个民营企业,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18人,其中正式工81人,临时工116人,协管员20人。

        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制定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构筑物或设施。负责城区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核准渣土运输队伍,规范、管理城区渣土调运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

        (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给排水、公共照明设施、市政道路、燃气热力以及城市占(破)道、洗车场(点)等规划工作。

        (三)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燃气热力、排水、照明设施等属于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燃气热力、城市环境卫生、给排水、污水处理、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燃气市场的管理及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的经营许可审核转报工作以及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负责洗车场、环境卫生、排水、公共照明设施、市政道路、燃气热力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占(破)道的审批工作。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政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参与城区所有市政公用设施的放线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负责制定城市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规定;审核城区车辆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负责编制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城区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密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区人口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污染物质和行政处罚。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所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给排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制定城市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收缴城市管理规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并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性收费和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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