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农业委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2011年湖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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