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发展改革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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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发展改革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