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主体 | 县科商粮和经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永政发[2015]19号)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项。 | ||
| 流程图 |
| ||
| 备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