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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发布时间:2016-12-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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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永政发[2015]19号)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项。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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