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县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县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流程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