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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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管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58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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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县发展改革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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