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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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 发布时间:2016-12-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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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并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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