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并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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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并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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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