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发(1999)第1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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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发(1999)第1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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