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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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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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