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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认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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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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