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国土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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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县国土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