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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责分工,对职业病工作进行督检查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57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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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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