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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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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县水利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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