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给付 |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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