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并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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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县卫计委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并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