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 责任清单
分享到:
血液制品监督管理
  • 发布时间:2016-12-22 16:57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
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县卫计委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并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牟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流程图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湘ICP备14001799号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3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