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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 发布时间:2016-12-21 16:25
  • 来源: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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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县教育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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