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给付 | ||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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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给付 | ||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
| 流程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