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四条 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省管河道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其他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地、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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